| | | 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 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主体理论占有相当地位。许多学者将其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重要组成部分。2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最早出现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对行政主体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对行政组织法的全面研究。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并产生了许多负面作用。法学界应当重新审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并重新开展对行政组织法的全面研究,唯此,才能真正推进行政组织的法治化,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进程。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及基本内容 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检讨,自然离不开对该理论的形成与现状的考察。 (一)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 行政主体理论是一舶来品,而非我国的发明。最早使用行政主体概念的是《行政法学原理》、3 《中国行政法学》。4 九十年代后,绝大多数行政法教科书都采用了行政主体概念,并用较大篇幅阐述行政主体的定义、种类和资格要件等,形成了独特的行政主体理论。5 但不知为何很少有专门研究行政主体的论文问世。 八十年代末,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出现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组织角度的变化。自八十年代初行政法学恢复研究以来,许多学者从组织学、管理学的角度研究行政组织,或者仅对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作事实性的描述。这一状况逐渐引起不满。学者们着意求新,寻找研究行政组织的新的角度。行政主体理论正是在这一需求下出现的。有学者论证说,对行政组织的研究应当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出发,因为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研究应从法律的角度,主要是研究行政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而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即在于其作为行政上的主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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