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主体之再思考
| |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笔者曾撰文对其予以分析,并希望学界对其进行检讨与反思。 有学者认为该文只具批判性,并不具有建设性。 本文是对这一意见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回应。虽然,笔者无意从原来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立场退却,坚持认为目前在行政法教科书中流行的行政主体理论既缺乏理论价值,也无益于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但本文将从积极的角度研究行政主体的内涵,并对我国应当建立何种行政主体制度进行探讨。 一、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内涵 研究行政主体,应首先从主体以及行政主体的内涵开始。在哲学上,主体是指有意识的人。 从法律上说,主体是指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 主体一词根源于人类对其自身的认识。虽然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对人的主体性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但现代国家大多肯定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简单地说,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 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作为人而具有的终极意义和自由意志,要求对个体的价值予以尊重。要求对个人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认可,要求社会的发展应以不断地扩充人的自由空间为目的。人的主体性体现在民事活动和政治活动两个方面,因而在民主的国家,自然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和政治上的独立主体。为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的需要,民事主体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政治上的独立主体也从自然人发展到行政主体。法人是民事活动中自然人的延伸,行政主体则是政治活动中自然人的组合体,是自然人选择的管理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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