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
| | 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行政诉讼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种类是各国行政诉讼理论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种类。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行政诉讼种类直接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和权限以及判决形式等有密切的关系。行政诉讼种类之多寡,将影响人民权利保护之机会与行政法院裁判方法之加强或抑制。 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诉讼种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我们认为,传统上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推定行政诉讼种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这是倒果为因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所推导出来的行政诉讼的种类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六种判决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行政审判的深入开展、审判实践的丰富,这几种判决形式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已经明显暴露出局限性。 这突出表现在:(1)操作性不强。如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显失公正的内涵、条件、标准等均未加以规定,法官在适用时只能凭其主观判断和内心确信,这样反而往往导致法官滥用变更权或不敢多用变更权,未能收到法律规定变更判决这一判决形式时预设的效果。(2)范围较窄。此六种判决形式不能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缺乏必要的判决形式而无法下判或只能法外寻求裁判途径,如对于损害公共利益但却没有受害人的情况,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公民是无法得到救济的,还有不同行政主体权限发生争议的情况目前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协调来处理,尚未纳入法院审查的范围。可见,现有的行政诉讼种类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是难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的。而在行政诉讼理论上,一般学者都满足于已有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种类的研究止步不前,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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