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宪法诉讼比较研究——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察
| | 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毕业论文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这两种违宪审查模式在宪法法院的法律毕业论文组成、对宪法争议的界定、宪法诉讼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同时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治问题不予审查”的含义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司法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法律制度民主化演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明显趋势。 关键词 宪法 诉讼 司法政治化 政治司法化 正如马歇尔大法官所言:“如果没有司法审查,一个成文宪法是不足以作为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的。”从另一角度而言,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当这些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必然会危及到一国的宪法秩序。而宪法秩序的存在,是国家安宁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 一、宪法诉讼的类型(违宪审查模式) 的确,宪法争议的解决并不一定非得由法院来进行。 审查立法行为是否合宪的要求并不一定导致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奉行“议会至上”的国家就由立法机关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然而,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虽说在理论上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却以难以实行。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实质上排除了法律违宪及其审查的可能性,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战以后,西方国家中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zishu$$$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