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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

内容提要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援助论文司法豁免,是指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诉讼标的法律援助论文进入司法审查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豁免,但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司法审查中仍受到司法权不同程度的制约。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受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我国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豁免问题上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认识问题,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监督也受到实际问题的制约。文章主张,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并根据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现行宪法和现阶段国情的特点,既不应对抽象行政行为全部实行司法豁免,也不应全部解除司法豁免,司法豁免应只限于行政法规形式的抽象行政行为。文章建议,从长远考虑,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并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机构强化对行政法规的监督;从近期考虑,可以明确法院向人大常委会专项书面报告制度和向行政机关专项书面司法建议制度,以缓解因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豁免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豁免、司法审查、监督、具体行政行为
  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而法的统治又意味着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争端最终都可以提交法院审查或解决。这就是在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但是,在奉行法治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国家,出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惯例和法律技术的考虑,又往往以明示的法律规定,给特定范围的主体①、特定属性的行为和特定领域的争端②提供司法豁免,即规定特定的主体、行为和争端免受司法管辖。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就是免受司法管辖的行为之一①。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表现形式有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是指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诉讼标的进入司法审查过程,换言之,是抽象行政行为免受法院的审判管辖。究竟是否应该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豁免,我国自八十年代末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实行司法豁免;另一种意见则反对实行司法豁免[1](P.428)。《行政诉讼法》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豁免的规定,不仅没有给这种争论划上句号,而且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本文拟就此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是否妥当,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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