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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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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本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溯及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对行政诉讼与法治的关系作了尝试性的探讨。本文认为,行政诉讼是人类迈向法治进步的标尺,是法治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现的制度保障。法治正是行政诉讼的追求所在,而行政诉讼又不断向现实社会昭示、诠释着宪法和法治的精神。无论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抑或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都是不同国家实行法治的不同表现形式,展示了法治的不同个性。 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了行政诉讼与法治、市场经济的关系,指示法治有赖于行政诉讼的制度保障。第二部分概略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的历史发展。第三部分从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制度差异性出发,揭示了法治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追求所在,各国制度的差异只是法治的不同实现形式。第四部分概述了法治的普遍实现既及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也及于非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最现实地体现着法治的精神,是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 关键词:行政诉讼 法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司法审查 平等主体 行政诉讼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萌芽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型时期,伴随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探测步走向成熟。行政诉讼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法制的要求,也是社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化标志。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植根于各自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中,分别具有各自的民族传统和发展风格,但都遵循一种共同的基本精神,那就是法治。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法治要靠立法的完善、丰富和实践;而司法是法治的忠实捍卫者,它所具有的独立性处于法治化的过程却不依附于立法和行政,使法治具有公正评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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