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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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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行政法的核心课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法主要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有几种观点。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1]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定义为:“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以上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尽管表述各有侧重点,它们在基本方面还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便宜行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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