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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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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行政审判的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亨有类似于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能够对行政诉讼的单位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可以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服生效判决或裁定的,还可以提起申诉。由于其诉讼地位和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如何充分发挥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并依法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就成为行政诉讼操作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相对粗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参诉地位,何种人应当参加诉讼,以及诉讼中应当给予其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一些边缘案件第三人的设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实体操作及第三人的意义和特点等内容进行了探讨,在通过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审判实践摸索,促进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使行政审判能够成为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并驾齐驱的三大审判之一,充分发挥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大力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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