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 | 民法论文内容摘要 2002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民法论文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的民法论文动作接连不断。中国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所做的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自1999年中美关于WTO的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的清理。到2002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在涉及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领域。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虽然《立法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措施;有的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但是毕竟《立法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的规范化,备案,审查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过去,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个薄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统的、切合实际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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