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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抵抗权与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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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形,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温和而言,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激进而言,完全可以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直至采取对抗形式进行正当防卫。鉴于我国有关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建议修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尽快确立和完善相对人抵抗权制度,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2)增加对侵益性无效行政行为的防卫规范;(3)建立确认无效的特别程序;(4)改革现行强制执行的审查程序。 [关键词]相对人抵抗权;无效行政行为;法律效力;行政法治 一、宪法上的公民抵抗权与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抵抗权 抵抗权本是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一个专有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必要时可以对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采取不服从以至抵抗的权利。[1](p.603)肯定人民拥有反抗政府权利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天赋人权论。按照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整个国家存在和运作类似于一个契约的签订,人民不仅是这个契约的签订者,以形成公意,同时也是契约和公意的服从者。至于政府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信用;在那里,它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2](pp.75-76)而基于天赋人权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p.59)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障自由,即保障基本人权。如果政府不尊重基本人权而滥加侵害,人民自然可以起而反抗,以保障其源于自然法的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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