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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探析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审批、发证过多,办事手续繁琐的现象,诸如办理结婚登记要先缴纳养老保险或计划生育保证金,农民子女入学得先缴清统筹款、提留款等。上述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额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可概括为添置行政程序行为。下面对该行为的属性、可诉性以及司法审查的诉讼运作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一、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赋权或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从而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它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而附加负担性条件的行政行为。我国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类似于添置行政程序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目前,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主体职责、领域、地域、相对人等因素不同,导致其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内容不同。尽管如此,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添置行政程序行为存在于赋权授益性行政行为过程中。赋权授益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依照相对人的申请,许可、确认或者给予其某项行政上的权益,如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发给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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