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解读
| | 国家宪法论文「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创造性地规定了一套行政许可的国家宪法论文原则体系,这些原则同行政法的国家宪法论文一般原则一样,旨在高屋建瓴地指导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解决行政许可权与公民权益保障、行政许可中的具体法律规则的价值导向以及应用等问题。 「关 键 词」行政法,行政许可法,法律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大体也可称之为行政许可的原则(二者尽管在提法上有所区别,但实际所指基本一致),即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适用于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基本规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总则以及相关条文的规定,我们将这些原则概括为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原则、许可公正原则、许可公平原则、许可诚信原则、许可无偿原则、许可效率与便民原则以及许可参与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的法治底限 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同法律相抵触。《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就许可法定原则的内容来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许可的设定主体必须法定。行政许可不能由行政机关擅自设定,更不能仅凭长官意志甚至是掌握行政管理权的官员个人决定。由于行政许可常常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行使问题,特别是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行使,如果设定不当,极易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行政权天然具有扩张的秉性,行政机关又掌控着从个体胚胎管到坟墓的强大的行政权,如果它们还能充分享有能够限制公民权利行使的行政许可权,那么,“为人民服务”只能成为天真的梦呓!除行政机关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偏好之外,几乎一切拥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也有此倾向,因此,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有所选择,最为可靠的办法就是通过民主的手段,由人民借助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许可设定权。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但即使如此,其设定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宪法、立法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然,我们也应当清楚,在我国民主机关也是有层次的,并非所有的权力机关都适宜行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就只有具体的规定权。另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更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特别是针对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突然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有效控制,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还是有必要发挥行政机关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的优势,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许可设定权,只是需要对其加以严格限制,《行政许可法》将其限制在国务院和省级地方政府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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