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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涉行政强制措施之现状及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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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概念:在当今中国的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有两种理解:一为广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或者为执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检查措施、保全措施、预防措施、制止措施等)与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执行(如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二为狭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仅指行政机关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广义概念不同,它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正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对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行为)。 本文所涉“行政强制措施”,系属“广义”。这仅基于资料整理上的方便考虑,与我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认识暂时无关。 资料版本:本文整理资料所使用的资料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分卷汇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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