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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特别程序论 --以政府采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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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现代社会契约行政的勃兴,政府采购程序与统一行政程序的关系急待解决。政府采购程序是一种特别行政程序,其应适用特别行政程序法。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和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两者的关系做出明确而又合理的规定以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行政特别程序;政府采购;采购程序 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断深入,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显得越发紧迫和必要。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伴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权力的扩张,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也发生了变化。现代行政呈现出由命令行政向契约行政、给付行政发展的趋势。契约行政的兴起,是行政法领域具有深刻意义的重大变革。这不仅仅是行政手段的变化,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冲击着行政法功能的突变。[1]以政府采购为典型的契约行政与现代行政程序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规范其行为的特别程序,学界论及不多。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政府采购为例对其特别程序作以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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