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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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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监狱、学校等其他行政领域。日本和民国时期的中国借鉴了这种理论,并不断加以发展,在适用范围及适用强度上甚至有超过德国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受实质法治国精神、人权保障理念的冲击,实行特别权力关系制度的国家与地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特别权力关系作了很大的调整和修正,特别权力关系开始出现萎缩的势头,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全面取消这一理论。 新中国自行政法学创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相关做法,这些内容广泛地分散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特别是,在其他国家逐渐开始反省并改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相关领域的调整仍停留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阶段。对这种现状进行必要的修正与改进,是现代社会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共同要求。本文拟对国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作一个较完整的总结与回顾,从实证角度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的内容作一个必要的反省与检讨,以期能对改进我国的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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