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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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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改革开放22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46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0000多件。 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权限划分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等。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 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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