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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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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诉讼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行政诉讼的基础,一般包括思想理论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制基础四个方面。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深刻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年轻的行政诉讼制度,使之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思想理论基础 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有代表一定利益集团要求的思想和理论为其基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法治原则。即所谓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治原则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是它的直接产物。根据法治原则,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不得超越其权限,否则无效。正是这一原则的确立,才使相对人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争论成为实际可能。二是分权制衡原则。即所谓国家的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三种权力应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使权力在制约中达到平衡。这一原则意味着行政权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相对人可以就自己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基本人权。即所谓“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见美国《独立宣言》)而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的思想,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就必须建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各种行政救济制度。资产阶级就是以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为思想武器,与封建势力作斗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并最终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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