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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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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研究和制定行政程序法中,必须关注几个基本问题,并以恰当的立法构思、制度设计加以解决:1.明确界定行政程序法各个立法目的关系,兼顾公民程序权利与行政效率;2.合理考虑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处理好通则性规定和各类具体行为的关系;3.确立关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适当原则,妥善解决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的关系;4 .正确认识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定,使实体法与程序法互相依托;5.正确把握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使之互相衔接。 「关键词」行政 程序 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样,主要不是作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作为一部集中系统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称。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而没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统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认为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纪初以来世界许多国家越来越普遍的立法现象。20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纪中期,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其他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后期,更多的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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