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几个问题研究
| | 法律毕业论文「摘要」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毕业论文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重大且有着自身独特性,本文对这个制度的法律毕业论文三大规则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证,分析了行政程序证据排除规则所应考虑的因素和它包含的八项内容;论述了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考虑的因素,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特点以及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从而得出我国应当逐渐放弃带有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标准,建立以盖然率为尺度的证明标准为主多种证明标准相结合的结论。 「关键词」 行政程序证据,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后,“行政有证在先原则”得到确立,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作出行政行为。我国近年通过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有大量关于证据的规定。在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行政程序法中都有关于证据的规定,而这些有关证据的规定都是针对行政程序的,属于行政证据。[①]分析行政行为性质、行政程序的特点及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发现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不同于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一、 行政程序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某一证据材料具有证明价值本应予以认证采纳,但基于种种原因而不得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而被排除作为证据的法则。美国学者John N. 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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