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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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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抽象行政行为问题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直很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进一步受到了质疑。如何对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概念、范围的界定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就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法中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最主要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现象日益复杂,行政法律关系也渐渐复杂化。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国行政公开,特别是我国的“红头文件”的公开。此外,根据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的原则,我们对抽象行政行为给相对方的权利造成的侵害应该给与相应的救济。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我国的行政诉讼也应将其适当的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同时,我们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规定相应的、法定的程序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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