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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行政法疑区的报告

   国的行政法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行政立法超过了境外国家与地区的同期立法速度;行政审判制度日趋健全与完善;行政法学理论不断成熟……无论哪个国家,行政法学理论都无法脱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等实践而超阶段发展;成熟的行政法学理论无疑可以推进行政实践发展的速度与成熟性。
     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虽已初见端倪,但离成熟的“标杆”还需跨越浩大的“疑区”。我们面临的疑难问题确实很多,有宏观上的,也有微观的;这里要展示的“疑区”来自“中观行政法”的视野,是“中观行政法”已遇到的一些难题。
     “监督行政”是否属于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这是行政法学界的一种通用提法。但当以此提法来界定行政法的范围时,又会暴露出它的不准确性。可以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但有关行政的法不等于就是行政法。
     与行政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它由行政法调整,显然属于行政法的范围;二是,行政机关作为被监督主体与作为监督主体的其他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等)之间发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它不是行政关系,而是宪法关系,它应当由宪法而不是行政法调整。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甚至新闻舆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等等,合称为“监督行政”,而将“监督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范围之内,这种科学性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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