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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司法运行的道德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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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影响着行政人员的道德观念,规范着行政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活动。因为,在社会中活动的每个人都受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就个人而言,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和选择。个人依据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决定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可做什么与不可做什么。所以当代中国道德的多层次性,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行政司法主体的行为。本文在此拟就行政司法主体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与社会主义行政司法运行的关系作一探讨。 一、 行政司法的运行基础——政府权力,法律与道德 行政司法是国家行政活动之一,它的运行基础就是政府权力及其法律与道德。因为,首先,政府权力,具有一种特殊的公共影响力。什么是政府权力?综观历史,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政治学》一书中把政府权力看作为追求优良的生活,并由政府公务团体或政治团体掌握的,分配政治权利的最高统治意志的执行工具。洛克和卢梭等古典民主理论家,把政府权力看作是人民意志或曰公民理性的执行形式。洛克说,“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力量的意志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0页。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府权力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以法律为手段,强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政府权力机关既不是公民理性的执行形式,也不是全体人民的普遍联合意志,而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而赋予公共机关及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物的一种公共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现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出来。这其中行政司法行为是最具影响力的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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