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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行政法经历了由古代“管理法”、近代“控权法”到现代“平衡法”趋势日益明显的过程;[(1)]比较两大法系的行政法制度,则又能见到,以强调管理、效率为特色的大陆法系行政法与以强调控权、民主为特色的英美法系行政法正愈来愈呈现出相互接近,相互融合的趋势。行政法的上述发展趋势反映了其作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须适应社会本身的发展。笔者认为,在现代国家中,由于错综复杂的社会事务、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公共权力运作与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的对峙等现实,行政法在实现其监控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公正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这一意义上看,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现代行政法实质上应是“平衡法”[(2)]。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
     一
     断言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并不是主观猜测或标新立异,而是由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关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大多数人仍认为是行政关系,即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上述看法是不全面的,它导致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脱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行政法成为一种管理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关于行政权分配、行使以及对其进行监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社会关系,其核心是“行政权-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与这一基本关系相联系,还有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行政权分配的关系)和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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