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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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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失去其生存的“理”。那么,行政法理论体系应构筑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此即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而又宽容、开放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诸如“管理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可以说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正在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人文精神的弘扬”(注: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的讨论和争鸣又存在着“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注: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给人以一种众多纷纭、 杂乱无章的印象。这种“乱局”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及为行政法制实践提供正确指导的。因而,当前的讨论亟待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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