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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超越职权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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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超越职权之比较 在我国,对行政超越职权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和不同的行政法著作有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观点,从整个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第二种观点,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第三种观点,从超越职权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了无权实施的某种行为,即实施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其他同级主管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 在国外,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学理论的差异,各国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著作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所下的定义并不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在法国越权之诉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范围以外的活动因而侵犯其他机关的权限,或在行使根本不可能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权限时,称为无权限。也就是说超越职权即无权限(注:参见王名扬主编的《法国行政法》第6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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