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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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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注: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但毋庸讳言,《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年,是充满矛盾与冲突的十年,成效与问题同在,动力与阻力共存。“民告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令人欢欣鼓舞,但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阻力又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让人忧心忡忡。可以说,“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乐观,在许多地方,用‘走入困境’来形容并不为过,也并非危言耸听”。(注:陈有西:《对行政诉讼困境的宏观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我国的行政诉讼,令人堪忧。 一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困境一:行政诉讼案件少。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比,显得较为冷清,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案件受理的数量极低。以1996年为例,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结数仅为79527件,而法院审结各类案件的总数为5273544件,仅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52%;即使是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凤毛麟角;同时有资料表明,这几年行政案件的增长速度也明显减慢,比如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为13006起,1991年为25667起,上升率为71.35%,1992年以后上升率急剧下降;从1993年到1998年的6年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37万多件(但各年并不平衡,1998年一年的行政案件为98463起,就占了这几年总和的27%),这个数字与全国现有12亿人口的绝对数量相比,总起诉率只有万分之二点三。比如1997年,在我国每100万人中,仅有60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有些国家,每100万人中就有几百人提起行政诉讼(注:高娣:《行政诉讼: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载《法制日报》,1998年9月23日。),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少得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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