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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领导人行政责任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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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领导责任是领导人实施领导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形式的总称,在具体认定时可细分为非法律责任(即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可划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行政领导人而言,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关键在于有无实施违反行政领导职责的行为。行政领导职责的表现形式虽然纷繁复杂,却总以利益的妥善衡量、资源的合理分配、程序的适当关注和组织的正常运作等为依托,其实质是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因此,对行政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必须以违反行政领导职责的责任行为为标准,正确划分合理裁量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依此方能作出准确的处理。 [关键词]:领导责任,行政责任,行政领导职责,行政裁量 一、引言 在中央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政府希冀通过法治行政树立政府权威的过程中,领导责任一词成为媒体报道、群众评价、网络论坛上频繁曝光的字眼。遗憾的是,对领导责任的认识大多侧重于“重要性”的呼吁。学者的研究往往以加强领导责任为主线,认为腐败问题屡禁不止、违规行政居高不下的原因是领导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亦有人提出“我们是副职责任制吗”的质疑。实践部门也以加大领导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为已任,甚至出现了过于严厉的规定和处理:或是让领导人为下属纯系个人的行为负责,而不问事前领导人是否已经作过周详的布置、有过反复的强调(笔者将之概括为连带责任追究模式);或是让领导人为客观事实的发生承担后果,而无视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发生的无法预防性(笔者将之概括为客观事实责任追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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