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许可法》与信用政府
| | 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法学毕业论文《行政许可法》以人本理念为基础,着力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基础上的法学毕业论文信用,在政府信用建构的原则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中集中体现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须为民、行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理念,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打造信用政府奠定了强有力的理念基础和原则引导。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 信用政府 打造 理念 原则 一、行政许可的信用理念 信用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合理期待或者信赖关系,它存在于人们的互动行为之中,其核心在于信赖、信任。一方面反映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映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履行义务的水平与表现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于社会的评价。从法律义务的履行来看,信用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义务的履行,二是法定义务的履行。约定义务履行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所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兑现,这是信用的精髓之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契约制度机制,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契约制度安排。法定义务履行,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特点是无条件性和严格性,产生于法律主体特定的社会角色,如因担任待定职务所依法产生。与约定义务不同,法定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即由法律把某种信用要素明确规定为特定社会角色人所必须严格遵循的义务。无论是约定性的义务履行。还是法定性的义务覆行,其最终落实主要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来保障.说到底,信用的确立、巩固、彰显必须建立在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信用实质上是通过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双向规定而建构的一种法律机制;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一种激励与制约的制衡机制,防止出现违反信用的情形。一方面,法律对诸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形成一种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其行为发生及行为过程不至于“越轨” 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另一方面,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为的监督人或机构的行为发生和行为过程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从而通过外部约束促使各方当事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可见,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一方滥用权利,义务履行有瑕疵、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信用机制的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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