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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认定

    行政法的发展,随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而加速,而行政职权的扩张又可能伴随着超越职权等问题的发生,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为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认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等特点。行政职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它以行政机关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机关的撤销而消失。另一类是授予职权,它来自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授权机关的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该组织的撤销而消灭。总之,行政职权主要有制定法律规范、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制裁、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越地域范围。这是指同类行政机关在其地域管辖之外行使了认为是自己有权行使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如:发生在甲县的治安案件应由甲县处理,如果乙县公安局处理了甲县的治安案件,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行政部门根据委托办理不属于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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