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漫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 |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笔者撰写此文浅述意见,旨在与同仁商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怎样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愚以为,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实际意义上的影响。所以根据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并作为裁判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本文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进行审查展开论述,从其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入手,查其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以及是否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要求法院运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加以衡量,最终作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护,撤销或变更的裁判,以之彰显我国步入法制轨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实际上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拖延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或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