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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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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中的“灰色地带”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已推行多年了,大家都比较熟悉。目前,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又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专门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两大监督制度双管齐下,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但实践中也碰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焦点就是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问题。区分不明,就会直接影响两大监督制度的协作以及各自功能的有效发挥。 什么叫规范性文件?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区分得很清楚,规范性文件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决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处理或者决定。但一碰到具体问题,就会模糊,出现一些“灰色地带”: 一是物价部门对价格进行确定或者调整的发文。例如,某物价局向各发电企业下发通知,提高本区域销售电价,明确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还对本区域各类用户比如居民生活用电、高校学生生活用电价标准等作了明确。 二是劳动部门对下级劳动局发文,对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标准、护理费标准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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