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其证据效力关系辨析
|
| |
内容摘要:附属证据性行政问题实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与证据效力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中认定的事实仅具有相对公定力,其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据此可科学、公正解决该附属问题,但应兼顾与我国当前行政救济制度衔接。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证据效力,审查 人民法院在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常遇到与此案相关的作为证据出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审查认定问题,如刑事诉讼中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年龄证明的证据效力问题,涉及房地产的民事纠纷中行政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的证据效力问题,认为颁发房产证侵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等。有的学者将之称为证据性或事实性行政附属问题,以与行政立法类的法律性行政附属问题相区别,(1)笔者认为将前者称之为附属证据性或事实性行政问题似乎更为贴切,以突出附属问题的附属地位和性质。因对于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性行政行为在构成附属问题时,依现有立法法规定及法官对法律选择适用途径尚可解决,本文仅探讨附属证据性行政问题处理。在审判实践 中,许多法官基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具有公定力,及对其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审判范畴的偏颇观念,往往中止本诉讼案件审理,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先行解决附属行政问题,或不加鉴别地依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习惯性处理方式,与理论上对此问题认识不够,及诉讼法上对此问题处理制度欠缺有一定关系。这种习惯性处理方式弊端明显,一是易造成诉累,增加不必要诉讼成本,影响本诉讼案件裁判效率;二是易形成裁判不公,和裁判既判力的不稳定。作为证据出现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形成附属问题,可归结为以下两点:一、其直接成因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本诉讼案件相关,即其证据效力如何影响本诉讼案件的裁判;二、其实质成因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一经成立,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及人民法院内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分工和适用特别诉讼程序。从附属证据性行政问题的实质成因看,该问题的实质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和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