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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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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核心是行政相对人期待并获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等情况得到同等对待。该权利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一种积极的私人公权利,该权利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发挥着直接的制约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自觉遵循禁止行政恣意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同时该权利的实现可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认同感。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是行政法治进程中重要的现实课题,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对该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私人公权利,保护,救济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关于合理行政的描述中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指出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的义务,就是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与此相对应,行政相对人则享有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权。这项权利是行政相对人权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这一权利的实现,不仅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现实需要。[1]而且在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之下,行政法日益重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如何在法治化的视野下保障行政相对人这项权利的实现是行政法治进程中重要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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