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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补偿立法的法治化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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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加强行政补偿立法非常有必要性而且也有现实基础。首要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采用“半统一立法”和单独立法的模式更契合我国的实际,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立法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补偿,立法模式,行政补偿法 行政补偿,又称为行政损失补偿,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的给特定人的财产带来特别损失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平等负担的原则,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和制度。[i]关于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有众多的理论观点,其中“公共负担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该理论认为如果公民为了公共利益受到了“特别损失”就违背了由全体社会成员公平负担的原则,应该由国家对其“特别损失”予以填补。具体的行政补偿制度、标准、范围等一般由法律进行规定。 一、加强行政补偿立法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 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中,加入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且直接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ii]把宪法规范的内容予以具体化是行政法面临的首要任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iii]加强行政补偿的立法,是实现宪法关于补偿规范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否则宪法的规定就很有可能因不具有操作性而被长期的虚置,人们寻求行政补偿也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论及此处不得不让人反思国家赔偿立法的教训,在我国1982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条款,但是由于规范过于原则性,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公民谋求国家赔偿仍然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保障。行政补偿立法不应该再重复国家赔偿立法同样的错误。“人权入宪”以后,人们的人权观念日益增强,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家公权力运行和完善法律制度的主要价值诉求。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益成熟,公民成为自主的平等主体,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民主体性地位的基础和现实需要。我国目前的行政补偿制度主要规定在单行法之中,由于规定的不统一呈现了诸多问题,已经不能满足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因此规范和健全行政补偿法制,特别是加强行政补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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