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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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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行政法与台湾地区行政法比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这种区别和联系既从整体上表现出来,也在具体法律、法规上表现出来。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两岸行政法作一比较研究。 一、两岸行政法整体比较 (一)两岸行政法的区别 两岸行政法在整体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1.中国大陆行政法发展较晚,台湾地区行政法发展较早。中国大陆在八十年代以前,行政法一直不受重视,很多人甚至不知行政法为何物。直到八十年代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大陆行政法才逐步发展起来。台湾地区则不同,由于行政法院一直存在,诉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有了几十年的历史,再加上一批行政法学者、教授的著书立说,行政法在台湾地区有着较深较广泛的影响。从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台湾地区行政法发展的速度虽然并不很快,但它几乎没有中断过。 2.中国大陆行政法现在还较不完善,台湾地区行政法相对较为完善。中国大陆行政法虽然在八、九十年代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尚短,很多法律、法规现在还未能制定出来,很多行政法制度还没有建立。再加上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阶段,过去已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修改,故法制更显不完善。台湾地区的情况则不同,行政法的立法几十年一直在持续着,所以,在许多领域,其法律、法规、制度比中国大陆相对要完善。例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台湾地区的立法均比中国大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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