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判决书改革刍议
| | 民法论文 内容提要:现行行政判决书样式由于其制度、法律层面的民法论文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民法论文需要。行政判决书改革应该遵循判决书的固有规律,以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从立法上对行政判决书进行必要规范,从制度层面重构行政判决书的结构模式,并注意借鉴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文书结构、诉辩内容、证据写作、判决理由等方面提出完整而具体的制作要求,以体现行政判决书的基本法律价值。 关键词:行政判决;制度;立法完善;合法性审查;证据;判决理由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行政判决书样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于多种原因,原先相互适应、配套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之间发生了诸多矛盾和不协调现象。同时,现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借鉴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行政判决书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行政判决书改革的角度,结合存在的问题,围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提出了重构行政判决书结构样式、完善判决书立法内容的建议。 一、制度和法律层面的缺陷 (一)诉讼法中有关行政判决书的规范既不直接、也不完整 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的规范就比较具体。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专门对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结构层次和制作要求做出指导性规定。而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判决书的规范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规范相比,呈现出严重的失衡。行政诉讼法中第58条提到“判决书”三个字,其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上诉事项,而非为了规范判决书的内容与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几处提到了“行政判决书”(如第83条、第85条),旨在说明行政判决书的效力,并且是同“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捆绑在一起的规范,并非对行政判决书内容和制作要求的规范。诉讼法的立法缺失,使行政判决书缺乏指导性的法律依据,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判决书的证明力和公信度,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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