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 | 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摘要」摘要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行为理念的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召唤,是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应然。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由裁量权 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了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有人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1]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者在论述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的同时,并末全面阐述与之紧密相联的现代行政法应有的信赖保护原则。有的虽有论述,但仍感未能切合我国行政法实践,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意。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确立的理论根据 首先,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政府不能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仅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等消极行政行为;还要通过实施行政指导、签订行政合同等积极行政行为,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合作。这种服务与合作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行为上的要求,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行为时的一种道德要求和观念支持。因而,保护行政行为双方的信任,使相对方获得期望的利益,是保障行政法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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