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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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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国行政法学的认识,首先必须提及其“行政法母国”的显赫地位。作为一种客观现象,行政法首现见于法国;而作为专门研究这一客观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也被公认为肇端于法国。因此,要了解现代行政法各项制度的生成和原则的发展,要理解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就必须对法国行政法特别是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有基本的掌握。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与发展 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现代行政法是相对于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国条件下才能产生。[1]“法治国”要求公民有权让国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由此可知,现代行政法只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为那时才有真正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法治国观念的存在。所以说,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不会早于19世纪的中后期。 应注意的是,法国行政法学并非与法国行政法处于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具有滞后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而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分类、整理和解释,在法国的发生是相当晚的。[2]与法国其他法学学科,诸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相比,行政法学算是“朝阳学科”。尽管法国最早的行政法学著作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然而法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19世纪的后期才开始展开。[3]关于法国行政法学诞生的时间与原因,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认为有如下几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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