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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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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赔偿法、司法解释有关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从现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还是空白,此现状与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司法改革的要求、司法实践的需要极不相适应。通过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与司法赔偿案件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其的异、同的特点,以此为基础,在对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中的举证责任的制定依据进行研究,分析推导适合于司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司法赔偿、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包含双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也就是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对举证责任的这个界定是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界的通说。[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行政证据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科学的体系,各自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更加完善。相比较国家司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最高院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仍处于三大诉讼改革初期的水平,国家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带有严重的超职权主义倾向,与公正效率主题和现代司法理念极不相适应。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探索。本文将从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现状,国家司法赔偿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比较,民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推导出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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