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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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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一个程序性基本原则。伴随着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转变、传统行政程序向现代行政程序转变的演进,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理念引入程序实践和法典内容已尘埃落定。参与原则的具体内涵、理论基础和实际功能是首先须加以审视考量的;其次参与原则所涵盖的具体制度、范围、层级、方式、场所、保障机制等内容也需系统而重点关注的;最后通过对域外行政程序法典规制之现状考量,以期对国内法典草案的拟定进行全方位的构建,特别为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的参与原则作出系统且有效的规制提供立法思维路径。总之对上述方面作出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必要的前瞻性思考是行政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参与,参与原则 一、 参与原则的语义解析 (一)语义解析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参与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在形成与私人有关的决定时,尤其应借本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听证,确保私人以及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宗旨团体的参与”。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8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但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比较具体的概念性解释,因此,参与原则语义来源的考查和具体内涵的界定是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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