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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侵权的客体

   内容摘要:行政侵权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侵害的行政相对方的“法益”。行政侵权客体的合法权益论已经不符合世界行政侵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行政侵权客体的理论研究应摆脱民事侵权理论的桎梏。行政侵权客体要满足不断发展的权利需要,范围应逐步扩大。精神权利应当纳入行政侵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关 键 词:行政侵权,法益,客体,精神权利
     行政侵权客体的概念是行政侵权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行政法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包括研究民事侵权理论的学者们,也很少提及“侵权客体”这一概念,只是在侵权构成要件中介绍“损害事实”。然而,损害事实与侵权客体具有质的差别。前者反映的是侵权的事实状态,是已然的结果,是一种人们可以感知的现象范畴;后者反映的是侵权的权利状态,可以是已然的结果,也可能是应然的预期,是通过理性分析才能把握的抽象的社会关系。可以说,两者是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行政侵权的“损害事实”是“侵权客体”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侵权客体的界析
     客体是相对主体而言的,以主体为参照才能确立客体。如果说主体是权利义务本体的话,客体就是权利义务的标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目标。所谓行政侵权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侵害的行政相对方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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