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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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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日益凸现。如果说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公民法律意识不高,国家立法处于实现有法可依,逐步完善阶段,人民法院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有其合理之处。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公民法律意识日见增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强化的背景下,国家对政府的执法水平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同样需要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实践表明,个别抽象行政行为已经逐步演化成政府推行部门本位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壁垒,直接影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情况下,如何切实履行对外作出的承诺,履行WTO项下规定的义务,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政府面前。WTO规则倡导贸易自由化、贸易非歧视化宗旨,各成员方政府影响贸易的行政措施都应该接受审查。当然,行政措施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为了顺应 “入世”需要,应该建立一种机制,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机制,不仅要审查和监督影响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还要审查和监督其他影响经济、社会生活、影响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直接涉及到现行司法审查观念、制度,以及运作等诸多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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