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
| |
论文提要: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以合法性为标准,仅在处理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案件时能够见到合理性审查的影子。但随着扩大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以及实质法治原则的深入人心,单一的或者偏废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无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和法院备受责难。本文试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传统学说的缺憾出发,借助西方政权理论和自然法学派的思维,引导人们对我国现行及今后行政法司法审查原则进行一次再认识(全文共约6300字)。 正文: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很多人认为合法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原则。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当“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单靠一个合法性审查原则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于是认为“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补充与发展”[1]的“补充说”大行其道,学者们纷纷以比较法学的眼光从国外行政法的发展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字里行间挖掘合理性原则的存在空间。对于该学说,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但也难逃中庸和不彻底的嫌疑,试论之。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