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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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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在纠正审判过程中,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探讨,并对原告对启动行政程序,引起行政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决定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的特殊性决定被告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举证期限、法律后果 近年来,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初中中认识也不一致,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很难把握。笔者在此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原告对启动行政程序,引起行政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应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的行政行为,还应当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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