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 | 法学本科论文[内容提要]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法学本科论文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学本科论文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法发展到既有行为法也有组织法。构成现代行政重要特征的自由裁量行为同样受发展了的法律保留原则支配。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逐渐得到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关键词]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随着近代行政法的产生,依法行政原则从而法律保留原则开始出现,并一直指导着行政行为。但是自近代以来,行政行为从而行政法学有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那么,作为行政行为之重要指导的法律保留原则,经历了并将要发生哪些变化呢?该问题的探讨无论是对我国飞速发展的行政法治实践,还是对我国日益完善的行政法学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条件下对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而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则又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支柱性原则,这一点已经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确认。例如法国将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包含三项内容,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确保法律的实施。[①]德国的行政法治则奉行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的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这里的所谓符合法律要件就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则无效。日本的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三项内容,即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和司法救济。[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③]所谓法律优位,简单地讲就是指一切行政行为均不得与法律抵触,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措施,法律与任何行政行为相比都处于最高位阶。由于法律优位原则并不要求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需要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即可,所以,法律优位原则又被称之为消极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位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违背法律,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严格确立法规范之间的等级,也即法规范之间的位阶;其次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具体明确,切忌内容的空洞。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的两个基本前提。由于法律优位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禁止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以法律优位原则无论就其行为不得违法的内容,还是其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要求,都容易为人们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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