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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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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分析并指出诚信是行政法的一种内在道德要求,行政法中讲求诚信既是国家的道德义务的体现,也是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讲求诚信还是一种行政理性的体现,可以节约行政机关的成本。要达到讲求诚信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关键词: 行政法;诚信 诚信作为民商法(尤其是契约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订立合同与履行合同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汉语的词义来讲,诚信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要求,即讲求真诚守信。而行政法,简单来说是指有关行政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政行为及程序、行政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果仅从大的公法和私法角度来看,民商法和行政法本属不同的部门法范畴,诚信就完全是一种私法原则,与行政法没有太大的关系,表面上看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但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理论认识的深化,诚信原则也逐渐成为行政法的一种内在要求。在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过程中同样要讲求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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