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
|
| |
摘 要: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和WTO协定作出的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行政法,首先是部门行政法,其次是行政法总则部分和行政救济法。这必将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和完善,并使整个法律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关键词:WTO义务;法律调整;中国行政法 一、改进国内行政法制度是中国入世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承诺承诺改进国内的行政法制度,对涉及WTO事项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中国入世谈判的重要转折。 1997年我国关于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取得突破,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国作出了两项重要原则性承诺,第一是接受以政府的国民待遇措施为内容的不歧视原则,第二是实行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承诺载于1997年的《中国入世议定书(草案)》中,中国入世工作组主席在该文件封面中解释说它反映了自1994年12月以来谈判的新进展。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根本原则和多边贸易制度的主要支柱,对非歧视原则的接受构成中国的根本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草案中的非歧视条款是针对中国的专门条款,规定中外企业个人之间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应当获得平等的政府待遇。该条款规定,除了议定书中的其他规定以外,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的企业在下述两方面得到的(政府)待遇不应当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第一是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为了出口的,对生产所必须的投入料、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货物的生产、销售或者出售得以进行的条件方面;第二是在价格和由中央和次中央当局、公共的或者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可得性方面,其领域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和其他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要素方面。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