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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理论——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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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关键词]代理人;被代理人;政府;国家权力机关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1]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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