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界限
| | 法律论文网 摘 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法律论文网界限,很多文章都曾有论述,但都显得比较抽象。本文以土地管理法为例,从两法调整的法律论文网社会活动领域、宗旨、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追求的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三个方面作了论述,更具体地指出了两法的区分界限及对法学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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