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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统制中的行政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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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是社会法。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主要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则主要以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经济领域的广泛控制与救济方式便是行政,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而对于行政行为的控制的责任就落在行政法上,因此在这意义上说,行政法对经济法的控制与救济是终极的。在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法治是经济法良性运作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控制与救济;行政法治 现代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到了现代社会,生产技术的高度发展和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促进了资本的集聚,出现了垄断的大企业,因而影响了市场结构的自发性,社会利益受到危害。于是,近代法体系所固有的那种机制不得不作修正。近代法体系的修正是以法的政策平衡为特征的,以社会法的出现为标志,以社会化趋势为走向的。这在德国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①随着后来出现的社会立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立法的社会化趋势也就日益明显。这些变化和趋势都是德国民法典社会利益政策这一崭新法律精神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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